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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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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. 哪些企业须办理税务登记?
  企业,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场所,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
  二、税务登记包括哪些内容?
  ①开业登记 ②变更登记 ③停业、复业登记 ④迁移、注销登记 ⑤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⑥非正常户管理 ⑦税务登记证件管理

  三、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、电话是什么?
  地点:
  1、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(位于石景山区杨庄东街,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,乘389路公交车丁字口站下)
  2、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柜台(石景山区八角北路,乘389路公交车西街北口站下)
  电话:
  1)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(010)68840268
  2)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(010)68862895

  四、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:
受理项目 办理时限
开业或变更 资料齐全的 即时
注销 一般情况下 20个工作日
停业 资料齐全的 2个工作日
复业 资料齐全的 即时

  开业税务登记

  开业税务登记办理流程图


  变更税务登记
  
  一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须携带哪些资料?
  1、 纳税人变更名称、营业范围、或发照有效日期的,需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,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
  名称变更且已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,还需先对IC卡写卡,到主管税务机关报数后,再到主管税务所填写《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》;
  2、 纳税人变更地址的,需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,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变更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(或无偿使用证明)原件及复印件;
  3、 纳税人变更注册资金的,需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,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新公司章程及复印件,新验资报告及复印件;
  4、 纳税人变更股东的,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,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新公司章程及复印件,新验资报告及复印件,若新股东是自然人带其身份证及复印件,若新股东是法人的带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;
  5、 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,需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;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;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  6、 纳税人变更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的,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,变更后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;
  7、纳税人变更经济类型的,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,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新公司章程,新验资报告。
  纳税人变更联系信息、分支机构信息和银行信息的,也可以使用tax861专用帐户直接在网上进行变更操作。

  受理环节:主管地区税务所 纳税服务所
  服务时限:资料齐全的,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
  二、在哪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?
    变更内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上有关内容时:先到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,再到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纳税服务所税务登记窗口(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,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)办理录机、打印新证事项。
   电话:68840268
    变更内容不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上有关内容时:
    请到纳税户所属主管税务所办理。
    
  停业税务登记

  一、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时须携带哪些资料?
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,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, 应到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申请,并提供如下资料:
  (1)税务登记证件正、副本;
  (2)未使用的发票;
  (3)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,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;
  (4)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,提交工商部门的停业文件;
  (5)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、证件。

  二、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时须履行哪些手续?
  纳税人在主管地区税务所领取并填写《停业登记表》(一式二份)和《复业单证领取表》(一式一份)。同时交存税务登记证件正、副本、计算机代码章、发票领购卡、发票领购簿、未使用的发票及其他应交存的证件。
  对核准停业的,主管税务所向纳税人开据《核准停业通知书》。主管税务所将《停业登记表》、《复业单证领取表》和《核准停业通知书》各一份返纳税人。
  受理环节:主管地区税务所
  服务时限:资料齐全的,我们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
  复业税务登记

  如何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时须携带哪些资料?
  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,凭《复业单证领取表》直接到主管地区税务所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等。
  受理环节:主管地区税务所
  服务时限:资料齐全的,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
  注销税务登记
  
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须携带哪些资料?
  纳税人为国、地税共管户的应先到国税局结税结票后,持国税局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》,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、计算机代码章、未使用的发票、税控装置IC卡(经写卡报数后)和密码器、主管部门或董事会(职代会)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,以及用于结清应纳税款、费、滞纳金、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证明资料,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停机后向其主管税务所提出注销申请,并填写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票、结税及收缴证件等纳税清算手续。
  受理环节:主管地区税务所
  服务时限:我们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 
主办单位:北京市地方税务局
技术支持: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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